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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现场 | 溧阳男子因不想上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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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论坛小助手 发表于 2020-3-5 09:3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 由: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
犯罪嫌疑人:朱某,溧阳市别桥镇人
庭审时间:3月5日上午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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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朱某,男,常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溧阳市别桥镇。在企业获批复工后,朱某因不想上班编造了自己和姐夫戴某在别桥镇青远超市购物时与确诊患者(病例38)密切接触,且姐夫戴某已被隔离的虚假信息,并利用手机软件将一张1月份在青远超市消费的支付宝截图的时间修改为2月份(即病例38在青远超市消费的时间),发给企业防疫人员。2月13日下午,企业向镇政府汇报后,根据防疫指挥部指令,组织了厂区、全员消毒,排查出直接接触员工47名,并全部隔离。此举造成企业员工及家属内心恐慌,企业因此停工数日。

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
最高可判七年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谎报相关信息,无疑会给防疫工作带来巨大困扰。据湖北日报援引专家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疫情期间造谣传谣最高可判刑七年!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乐虹教授指出: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突发疫情期间严打的20类30个罪名犯罪行为,其中就包括“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人人共同营造科学防治
理性应对的社会氛围
就是对疫情防控的最大支持

来源:溧阳法苑

沙发
伤心的瘦子 发表于 2020-3-5 09:43: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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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孽 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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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太阳岛 发表于 2020-3-7 09:55:50 | 只看该作者
造谣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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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胖大星 发表于 2020-3-8 09:29: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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