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凌晨1时许,在常溧高速溧阳北道口,疫情查验点执勤民警按照规定对一辆厢式货车例行检查,该车驾驶员蒋某自称是溧阳本地人,车上只有他一个人。在民警登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室后排的卧铺位置上还躲藏着一个人,其用被子盖住全身,民警立即将其控制住,经询问,该人名叫刘某,系山东人,是该货车的车主,其藏匿在后座就是为了躲避检查。随后执勤民警将该二人移交至派出所处理。
经审查,刘某交代,他要外出运货,但考虑到自己是外地人,现在一级响应措施期间自己出入溧阳都会面临检查,甚至劝返,于是他就雇佣了溧阳本地人蒋某来为其开车,目的是为了在通过疫情查验点时,由蒋某出面接受查验,自己则藏匿在车内以躲避检查。然而2月8日凌晨,刘某在通过查验点时还是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罚款200元、对蒋某予以警告的处罚。
警方提醒:一级响应防控措施期间,请各位市民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查验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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