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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放在行动)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情绪阿橙    时间: 2020-1-16 13:49
标题: (禁放在行动)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东至城东大道,南至高铁沿线,西至G233国道、奥体大道,北至芜申运河所形成的闭环区域。

在上述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高铁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及幼托机构等;

(七)百货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网吧、歌舞厅等人群密集场所;

(八)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范围内;

(九)山林、苗圃;

(十)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燃放查处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安监、城管、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宣传、教育、民政、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由于机构改革等发生管理主体变更、职能调整的,原职能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由调整后的部门负责承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第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在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发布的《溧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溧政发〔2005〕161号)同时废止。    来源:溧阳时报



作者: MomoryKing    时间: 2020-1-16 13:54

作者: 缘来饰你    时间: 2020-1-2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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